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联合印发《厦门市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优化存量土地利用自主、联营、转让、交由政府收回公益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多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支持国企优化存量土地利用
【资料图】
首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其中,工业控制线内的既有用地不改变原工业用途的,可以通过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资扩产。
同时,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超过8层(含8层)的由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后研究确定。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企业可按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规定,提高工业用地“双控指标”,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推进国企存量土地再开发
除交由政府收回方式外,企业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应按改造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
●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宅;
●此外,再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改造为商业、办公的原则上应当整体持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相关规定的,方可分割转让。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
对于利用自有用地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自有用地项目,实行合理的容积率奖励。
不过,公益开发要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建设,公益开发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公众开放。
【点击】
规范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
《若干措施》明确,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对象为经有权部门批准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不改变原已批土地用途。
分类处置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若干措施》指出,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置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确权登记;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的时间,按不同时间段的法律法规分类处置,按规定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争议范围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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